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