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第十四条未知(-1)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