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十条未知(-1)有关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畅通、整洁、完好。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