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发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等活动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