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应当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