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从所管理的行业、产业发展基金或者资金中安排必要的项目用于支持行业、产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