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培训等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加强对中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