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培训等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加强对中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