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创造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创业与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