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监督检查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交回有关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