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用人单位对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或者违反监察方式和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