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劳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用人单位对超越监察管辖范围和事项或者违反监察方式和程序的检查,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