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本省境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水利、水电、围垦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