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本省境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水利、水电、围垦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