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