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一)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凿新井取水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海水入侵地区开凿深井取水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者水利工程设施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