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