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取水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一)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的;(二)在水库内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的;(三)擅自砍伐或者破坏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的;(四)不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或者作业方式等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泥土、砂金,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五)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