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泥土、砂金的;(四)未经科学论证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围垦河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