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在汛情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辖区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调度规划,进行蓄泄调度;(二)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三)调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分洪前应当通知有关各方做好安全转移工作,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