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辖区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调度规划,进行蓄泄调度;

(二)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三)调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分洪前应当通知有关各方做好安全转移工作,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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