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其他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