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坚持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