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