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