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已建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