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家庭生活和畜禽的饮用取水以及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