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