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上修建建筑物。

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