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闽江、晋江、九龙江的下游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所属水利公安机构,应当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确保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