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因采矿或兴建地下工程而疏干排水,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采矿、建设或者取水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