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因采矿或兴建地下工程而疏干排水,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采矿、建设或者取水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