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进行观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