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对执行水法、水资源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