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洪、保护水资源和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工程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