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境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发展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等方面给予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在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公章、牌匾用汉、藏两种文字书写。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