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邪教活动,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和渗透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各宗教及不同教派、学派之间,要坚持互相包容,互相尊重,有利团结的原则,严禁挑动教派纠纷。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