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经常性地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