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对疾病预防体系建设的必要投入,积极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职业病和传染病,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完善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健康。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中医和民族民间医药的作用,继承民族医药传统,采用现代医疗技术,不断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医师资格制度,严禁非法行医。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