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办好民族中小学,逐步创造条件,在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贫困山区设立寄宿制中小学,保障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少年儿童都能完成学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民族中小学及贫困地区的学校,从经费、师资、设备、校舍建设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自治县藏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县民族中学设立藏语文班,用藏汉双语教学。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