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教育事业,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有所增长。除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外,按规定征收的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足额用于教育事业。积极争取教育援助项目,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发展教育的各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