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教育事业,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有所增长。除国家拨给的教育经费外,按规定征收的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足额用于教育事业。积极争取教育援助项目,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发展教育的各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