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设立奖励基金,定期表彰奖励为自治县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