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草山、森林、矿藏、河流、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发境内属国家或者地方管理的任何资源。

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留给自治县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出照顾当地利益的安排;因开发建设给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利益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