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增强环保意识,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严禁新建项目造成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