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马阴山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建设,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