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农田、林地时,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制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