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