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