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