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林业专业队或乡、村林场,扶持重点户、单位、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通过承包、租凭或购买"四荒"地植树种草。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可划拨给附近乡村负责营造。小片分散的宜林地可以划给农户限期造林绿化。逾期不造的,可以另包他人,并收取绿化延误费。四旁植树,必须按要求栽植,不得影响交通、水利、线路和他人利益。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