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南大山及北山天然林为全县重点保护的水源涵养林和植树造林重点区;国有林区、幼林区、新的造林种草区、退耕还林还草区为封山育林育草区。封育期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封育期内禁止在封山育林育草区放牧、砍柴、伐木和采挖药材。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