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