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