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